另外,基于“留抵退税”政策而调减留抵税额,即减少“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借方余额;基于红字发票而冲减进项税额,乃是对于已确认购进业务之修正,而非新发生不得抵扣项目(所谓“进项税额转出”乃是税法、申报术语),也应冲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借方余额。此二项目不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核算;当然,其实结果没有太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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