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或损失,是指不应计入当期损益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变动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或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利得或损失。
股份回购的会计处理;
公司回购的股份,在注销或转让前按库藏股管理。回购自有权益工具(库藏股)支付的对价和交易费用,减少所有者权益,不确认资产。
库藏股可以由企业自身回购并持有,也可以由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的其他成员回购并持有。
库藏股不参与公司利润分配,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作为所有者权益准备反映。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股份有限公司通过购买本公司股份减少资本的,在回购时,借记“库存股”,贷记“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
公司回购股份以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
依照法定程序经批准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按照股份面值和注销股份数计算的股份面值总额,按照注销库藏股的账面余额,借记“股本”科目,贷记“库藏股”科目,按照差额,借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股本溢价不足冲减的,借记“盈余公积”和“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回购股份支付的价款低于总面值的,按股份总面值借记“股本”科目,按注销库藏股的账面余额贷记“库藏股”科目,按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因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而发生的股份回购,合并前后参与合并各方最终受同一股东控制的,按照参与合并的其他公司持有的相关投资的账面价值确认库藏股成本。
不属于同一股东最终控制的,按照参与合并的其他公司持有的相关投资的公允价值确认库藏股。
在这种情况下,回购股份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3.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回购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的,持有公司股份总数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
公司为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回购股份的,作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处理:
(1)回购股份时,应按回购股份的全部费用作为库藏股处理,并登记备查。
(2)等待期内,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权益工具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取得的职工服务计入成本,增加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3)职工行使权利时,公司在职工行使权利购买本公司股份并收到价款时,核销向职工交付的股票成本和等待期间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累计额,并根据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4.由于反对,股东要求公司收购他们的股份。
股东因不同意股东会作出的合并或者分立的决议而请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撤销。
具体账务处理与上述减资回购相同。
5.用股份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债券。
因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而回购股份的,其持有的股份总数不得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
公司将发行的可转换债券按照合同约定转换为普通股的,按照工具对应的负债或其他权益工具的账面价值,借记“应付债券”、“其他权益工具”等科目,按照转换为普通股的股数,贷记“库藏股”科目,按照差额(如工具账面价值不足以转换为一股普通股时,折算为现金或现金)贷记“资本公积及股权溢价”科目
6.上市公司维护公司价值和股东权益所必需的回购。
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和股东权益进行回购的,持有公司股份总数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并应在三年内转让。
上市公司股价低于其每股净资产,或者20个交易日内股价累计下跌30的,可以进行回购,维护公司价值和股东权益;上市公司因该情形回购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关于股份上市满一年的要求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第九条关于股份在特定期限内不得回购的限制。
上市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通过招标或者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应当视为上市公司的现金分红,计入现金分红相关比例的计算。
库藏股注销时,按注销股数减少相应股本,库藏股成本高于相应股本的,依次冲减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低于相应股本的部分,增加资本公积。
《CAS37-工具列报》第22条规定,工具或其组成部分属于权益工具的,在发行(包括再融资)、回购、出售或注销时,发行人应当将其作为权益变动处理。发行人不应确认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
如果公司持有库藏股,然后再次出售,反映的是不同所有者之间的转移,而不是公司自身的损益。因此,无论这些库存股票的公允价值如何波动,公司都应直接在权益中确认所有支付或收到的对价,而不产生任何损益。转让库藏股时,转让收益高于库藏股成本的部分将增加资本公积;低于库藏股成本的部分,依次作为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核销。
三。回购自己股份的义务
除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工具列报》第三章分类为权益工具的特殊工具外,如果合同承诺发行人以现金或其他资产回购自身权益工具,即使发行人的回购义务取决于合同的交易对手是否行使回售权,发行人也应在初始确认时将该义务确认为负债并且其金额等于回购需支付金额的现值(如远期回购价格的现值、期权行权价格的现值或其他回售金额的现值)。
最终发行人不需要以现金或其他资产回购自有权益工具的,应当在合同到期时按照账面价值将负债重分类为权益工具。
第四,股份回购对每股收益计算的影响
1.每股基本收益
公司应根据当前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除以已发行普通股的加权平均值计算基本每股收益。已发行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根据以下公式计算:
加权平均已发行普通股股数=期初已发行普通股股数本期新发行普通股股数发行时间报告期-本期回购普通股股数回购时间报告期。
发行时间、报告期时间、回购时间一般以天计算;在不影响计算合理性的前提下
当企业承诺以高于当期普通股市场平均价格的回购价格回购股份时,应考虑其稀释性。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增加的普通股股数按以下公式计算:
增加的普通股股数=回购价格承诺回购的普通股股数当期普通股平均市价-承诺回购的普通股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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