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法规定,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一次性或者分期支付保险费。缴纳首期保费一般被视为人身保险合同的生效条件,而由于人身保险合同的合同期限一般较长,投保人将很难按照合同约定持续缴纳保险费。特别是人身保险合同具有储蓄性质,投保人的寿险只是投保人的一种投资选择,也应当允许投保人放弃这种投资方式。
因此,《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满60日或者满3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自合同中止之日起两年内双方未能达成协议的,保险方有权解除合同。即保险费是否给付,不仅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
如果投保人未按约定支付保险费,最终结果只会导致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不再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不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因此,《保险法》规定,保险人不能强制被保险人履行支付保险费的义务,即保险人不得以诉讼方式要求被保险人支付人身保险的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