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收集范围的检查。纳税人在征收范围上可能存在问题:
(一)将汽油、柴油申报为非应税油品。石油生产企业不仅生产汽油和柴油,还生产其他成品油。纳税人可能因工作失误将汽油、柴油申报为非应税油品,部分纳税人故意开具与发票不符的发票,如在发票上将汽油制成溶剂油等。
(2)无标签油品不征税。一些小炼油厂、加油站、石油公司将石脑油等油品购买到90号汽油中,混入70号非标准汽油,不按税法规定纳税;有的企业从国有大中型炼油企业购买地沟油,进一步加工成汽油、柴油,称为“合成油”、“混合油”等等,不申报缴纳消费税。
其检查方法是:可以查看企业开具的发票上注明的进货单位和销售价格,找到疑点。如果企业开具的发票上反映的购货单位是加油站、燃料公司、石油公司等。且产品名称不是汽柴油,但销售价格与汽柴油基本一致,可能有偷逃消费税的重大嫌疑。然后进一步查看“产成品”、“产品销售收入”等账目,必要时查看企业产成品仓库的原始出入库记录,或者到买方处调查,查看买方“库存商品”账目和买方原始出入库记录。
2.自产自用检验。石化企业规模大,车辆多,每年要消耗大量的汽柴油。企业一般都有内部加油站,给内部车辆加油。你应该去企业内部的加油站核实实际用油量,然后和企业报税核对,看是否一致;内部加油站的“库存商品”(或“产成品”科目)之间的对应关系也能发现疑点。如果企业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方:内部银行(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贷:产品销售收入
或者
借:产品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在建工程等。)
贷项:成品
应交消费税
可以判断企业已经为自己的油品缴纳了消费税。如果企业作出以下分录:
借:产品销售费用(在建工程、管理费用等。)
贷项:成品
可能会出现生产自用的油品不征税的情况。[第页]
一些大中型石化企业,生产汽、柴油的主要目的不是为了对外销售,而是作为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的原料,如用自产汽、柴油生产塑料等。哪些企业认为不对外销售,不纳税,而税法规定纳税人以自产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的,应当缴纳消费税。这个问题主要是通过“自制半成品”账户和“生产成本”账户来查。如果企业在转移时作了这样的会计分录:
借:生产成本
贷款:自制半成品
你可能没交消费税。调拨使用时,如果缴纳了消费税,正确的会计分录是:
借:生产成本
贷款:自制半成品
应交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