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与年金基金的相关性
旧企业会计制度中补充养老保险的核算非常简单,没有作为独立的会计科目进行核算。新企业年金会计准则将企业年金基金定义为根据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募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本文用案例说明年金作为一个独立的会计主体是如何进行会计核算的。
新企业年金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年金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必须进行确认和计量,企业年金基金提供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净资产变动表和附注。企业年金的特点如下:1。是企业福利制度,不是社会保险,也不是商业保险;2.它是一种激励性和补偿性的制度安排;3.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4 .企业和职工共同承担企业年金计划产生的风险。企业年金基金的特点如下:1 .是信托财产;2.完全积累,个人账户管理,存入年金专用账户;3.年金基金财产独立于相关当事人;4.年金基金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投资运营;5.当事人依法终止清算的,年金基金不属于清算财产。
企业年金基金会计核算主要包括:
1.企业年金基金是独立的会计主体。企业年金基金作为一种信托财产,必须存入企业年金专用账户,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等为企业年金基金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进行确认、计量和列报。
2.企业年金基金的会计要素包括:基金资产(货币资金、贷款及应收款项、交易资产)、基金负债(应付证券结算款、应付受益人待遇款、应付受托人管理费、应付受托人管理费、应付投资管理人管理费、应付税款、应付证券回购款、应付利息、应付佣金和其他应付款)、基金收益(存款利息收益、买入返售证券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投资处置收益、风险准备金弥补的损失)、基金费用(交易费用、 托管人管理费、受托人管理费和投资管理人管理费,以及卖出回购证券的费用)和净资产(企业年金基金)。
3.按期对企业年金基金进行估值,计算估值日的投资运营收益、基金净值和净值增长率。
4.企业年金基金的会计核算由受托机构、托管机构和投资管理人根据各自职责进行。
5.企业根据年金计划支付的款项属于员工薪酬的范围,适用于《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案例和会计处理
2008年12月31日,鸿昌公司委托投资管理人按照年金计划向企业和员工收取年金缴费,共计20万元。
借方:银行存款20万元。
贷款:企业年金基金200000。
2008年3月1日,宏昌公司委托投资管理人以交易为目的,以每股人民币元的价格(含已申报但尚未支付的现金股利人民币元)用企业年金购买华达公司股票10,000股,同时缴纳相关税费1000元。
借方:交易资产成本10万元。
应收股利6000
投资收益交易成本1000
贷款:银行存款107000元。
3月23日,我收到了华大公司的现金分红。
借方:银行6000。
贷:应收股利6000。
3月30日,华大公司股价涨到每股13元。
借方:交易资产公允价值变动30,000。
信用: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股票价值变动损益:30,000。
5月15日,宏昌公司委托投资管理人以每股15元的价格出售全部股份。
借方:银行15万元。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30000
贷款:交易资产成本10万元。
公允价值变动
8.年末决定向受益人支付总额为8万元的年金。
借:企业年金基金80000
贷款:应付受益人:80,000元。
3月31日,所有收入和费用将同时转入企业年金基金净资产账户。
借:投资收益,股票差价,5万。
贷款:企业年金基金43000。
投资收益交易成本1000
投资经理管理费6000元
《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企业年金财税处理应用指南》规定,企业年金计划的给付属于职工薪酬范围,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除了包括过去的应付工资和应付福利费外,还包括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企业年金的计提在“应付职工薪酬”下的“社会保险”明细科目核算。
《学乐佳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4条规定,允许扣除企业发生的合理工资和薪金。
《学乐佳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允许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扣除。
因此,通过建立年金制度,企业所得税前计提的企业年金可以通过工资薪金在税前扣除。也就是新准则和新个税法是协调一致的,不再有财税差别。
在个人所得税方面,根据财政部、《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2006年第1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用超过规定比例和标准的部分,应当并入个人当期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企业和个人双方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即企业年金,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新旧财务制度衔接中补充养老保险的特殊处理
根据《关于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34号)规定,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用支付,《企业财务通则》实施前提取的应付福利费有结余的,符合条件的企业缴费,先从应付福利费中支付。
上述《通知》要求,应付福利费有结余的,提取的补充养老保险暂不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五条的规定,即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各项保险,在职工为企业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按照受益人确认为负债,全部计入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但应付福利费的余额将先摊平,然后按《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五条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