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给员工的福利费并不都是税前扣除,有些福利费是加到工资总额中税前扣除的。投入工资总额的福利费属于工资性质,可以在税前全额扣除;职工福利费中包含的福利费按工资总额的14项限额在税前扣除。不同类型的福利费可以正确计入工资或福利费,可以节税。
集体福利
集体享受的福利,如免费的食堂费用、提供给职工的宿舍、集体进行的体检费用、班车服务、职工集体聚餐等,计入“应付职工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前按职工福利费扣除,不超过工资总额14的部分允许扣除,超过部分不允许税前扣除,为增税进行汇算清缴。如果企业效益比较好,尽量把效益做成集体效益。一是增加工资总额,提高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计算标准。二是集体福利,员工不用缴纳个税。
集体享受的福利不能分配给个人,也不用计入员工工资薪金,征收个税。
2、公务用车补贴
公务用车补贴每月有,并入工资,计入“应付职工薪酬——”,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个人所得税方面,并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但需要注意的是,各地的具体规定存在一定差异。有些地方规定了月扣除标准,标准以内的不用交个税,超标的需要并入工资薪金交个税。
3.通信费补贴
通讯费补贴与公务用车补贴一致。如果是固定的,与工资一起发放,则并入工资,账户计入“应付职工薪酬33,354”,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如果有当地的扣除标准,扣除标准不需要并入员工的工资收入,征收个税。超标的部分需要并入工资。
4、员工交通补贴
职工交通补贴,如果提供班车,班车服务属于集体享受,班车折旧,加油费,班车司机工资福利等。均计入“福利费”。而有些企业的员工上班是凭出租车票、地铁票、公交月票等。不与工资一起发放,计入“福利费”。另一种情况是每月给员工一定的员工交通补贴(现金),每月金额固定,与工资一起发放,计入工资总额。
个税方面,不管有没有票,都会并入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税。
5.寄钱、卡片或货物。
根据《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规定》(国税函〔2009〕3号),职工医疗、生活、住房、交通等方面的各种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因公支付给职工的医疗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的企业职工的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医疗补贴、取暖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助、救济费、职工食堂补贴、职工交通补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都计入福利费。
职工的困难补助费、救济费、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直系亲属的医疗补助费,不需要并入工资薪金,征收个税。取暖费和家用是有区别的。部分地区规定了扣除标准。标准以内的可以不征收个税,超标的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