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准备金是保险的一个特殊责任主体。借款方向为贷款人登记的寿险责任准备金金额,借款人登记的寿险责任准备金余额在贷款人,反映公司的寿险责任准备金。
1、保险责任准备金科目核算企业(保险公司)从原保险合同中提取的保险责任准备金,包括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2、再保险接受人提取的再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准备金也在本科目核算。
企业(保险)也可单独设置“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等科目。
1、保险公司根据精算提取的准备金:
借: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
贷款:保险责任准备金
2.保险合同提前终止时:
借:保险责任准备金
贷: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
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的原则主要包括以下两点:
(1)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原则。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保险法的立法宗旨,也是保险法的立法原则之一。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最终体现在保险公司及时履行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必须以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为原则,提取各种责任准备金。
(2)确保偿付能力原则。实质上,这一原则的最终目的是有效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因为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保险公司必须具备基本的偿付能力,而保险公司具备一定的偿付能力,就必须提取各种责任准备金用于突发事件,否则就无法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
根据新制度的规定,对符合确认条件的负债进行计量,金额为清偿债务所需的预计支出。由于保险公司的责任准备金在会计处理上要确认,这就涉及到一个计量问题。实际上,目前保险公司的责任准备金是有一定的计量方法的。当然,由于责任准备金的计量需要使用大量的假设、经验数据和折现率,会计师很难从保险合同交易中直接计量负债,需要依靠精算师使用特定的方法和程序来计量。
因此,新制度规定的通用计量方法对其不适用,保险责任准备金的计算需要精算技术的配合,这也是保险会计的显著特点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