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基于商业信誉向客户进行的赊销形成企业应收账款。当应收账款发生减值时,需要计提坏账准备。但当债务人破产、解散或死亡时,可以认定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即有充分证据表明无法收回时,就需要核销坏账。那么核销后的坏账如何处理呢?
当发生减值时(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大于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需要计提坏账准备:
借方:信用减值损失
贷款:坏账准备
坏账转回(预计未来现金流量增加时,在计提坏账准备的范围内转回):
借方:坏账准备
信用:信用减值损失
核销坏账(企业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后,有充分证据表明在以后期间无法收回的):
借方:坏账准备
贷:应收账款
已核销的坏账在以后收回:
借方:应收账款
贷款:坏账准备
同时:借:银行存款贷:应收账款。
税法上,企业计提坏账准备时,相应的信用减值损失并未实际发生,因此不允许在税前扣除,需要在当期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纳税调整。债务人破产、关闭、解散、依法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等发生坏账损失时,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债务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其财产不足清偿的;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有确凿证据证明其无力清偿债务;与债务人达成的债务重组协议无法收回的,扣除可收回金额后,允许在税前扣除资产损失,但需先向税务机关申报,并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如有效的外部证据、具有合法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据等。也就是说,现在确定无法收回的坏账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可以税前扣除。
已税前扣除的坏账损失,后期收回的,应计入收入(不同于会计处理),缴纳税法上的企业所得税。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需要调整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