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科目和主要会计处理依据《企业会计准则》中关于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制定,涵盖各类企业的交易或事项。企业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在不违反会计准则中关于确认、计量和报告的规定的前提下,自行增加、拆分和合并会计科目。对于企业不存在的交易或者事项,可以不设置相关会计科目。对于明细科目,企业可根据本附录的规定自行设置。账号是为企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查阅会计账目、采用会计参考而提供的。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账号。
1001库存现金
首先,本科目核算企业的库存现金。如果企业有内部周转使用储备基金,可以单独设立“储备基金”账户。
二、企业增加库存现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减少库存现金,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三、企业应设置“现金日”,根据收付凭证,按业务顺序登记。每日终了,应计算当日现金收入总额、现金支出总额和余额,并将余额与实际库存进行核对,确保账实相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持有的库存现金。
1002银行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存放在银行或其他机构的各类资金。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存款、投资存款、外国存款等。在“其他货币资金”科目核算。
二、企业增加银行存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应收账款”等科目;减少银行存款,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三、企业可以根据银行和其他机构、存款种类等设置“银行存款日期”,根据收付凭证,按业务顺序登记。每天结束时,应结清余额。银行存款日期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一次。企业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有差异的,应当进行“银行对账单”调整。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存在银行或其他机构的各种资金。
1003中央银行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银行)存放在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央行”)的各种款项,包括调拨业务资金、办理同城票据交换、异地跨行汇款、提取或存放现金等。企业(银行)按规定提取的法定准备金和超额准备金存款,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可根据存款性质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增加在中央银行的存款,借记本科目,贷记“存款”、“清算资金”等科目;减少在中央银行的存款,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银行)存放在中央银行的各种资金。
1011同业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银行)存放在境内外银行和非银行机构的资金。企业(银行)存放在中央银行的资金,在“存放中央银行资金”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可根据存款性质和存款机构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增加同业存款,借记本科目,贷记“中央银行存款”等科目;减少同业存款,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同行业企业(银行)存放的各种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