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管理中,代收代付的情况并不少见。有的企业会想:钱只是过客,能有什么风险?而且有的企业会疑惑:代收代付业务发票怎么开?
现在让边肖为你管理这个“三角恋”吧。
收款及关联公司付费,收付汇,预付/支付运费,代收水电费,代收保险理赔.
联营企业、货运公司、外贸企业、房地产企业、物业管理公司、销售企业.
多角度的爱,多重风险!
1.价格外成本风险
对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价外费用包括买方在价格之外收取和预付的款项。价外费用的总体判断原则如下:
可征税性:销售行为已经发生,但不计入销售价格,收取额外费用。
方向性:以卖方身份向买方收款。
满足以上两个条件,除相关文件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属于价外费用范畴。例外情况包括:收取政府费用、收取税费、代买方收取费用(发票应付给买方)。
如果企业(第三方)为买卖双方收取并支付货款和费用,但没有从中获得利益。在这种情况下,中介企业不是买卖双方,也不实际参与购销业务,只是涉及资金流上的收付业务。
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三十七条、《合同法》第八十四条。
2.企业所得税税前风险
通常,收款人向付款人开具发票。对于代收代付企业来说,往往就是因为这种“习惯”,才取得不属于企业费用的发票。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与企业无关的不合理费用,即使取得企业开具的发票,也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因此,发票的出票人/付款人不应仅以收付款项来判断,而主要以实际买方作为发票的付款人来判断。
3.虚开增值税发票的风险
实践中可能会出现这样的情况:A企业向B企业采购物资,取得了B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由于B企业欠C企业钱,在付款时会将货款直接支付给C企业。
发布的20条39号公告强调物流、资金流、发票流“三位一体”。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资金流和发票流、物流的不一致,如果处理不当,企业A和企业B都可能涉及虚开发票的风险。
攻略一:一纸保护爱情的协议。
为了保证三方相处融洽,避免被税务机关质疑,建议代收代付企业与另外两方签订三方协议:约定资金流转中的债权债务转移关系。
收付款企业向供应商支付货款,本质上是买方将合同的付款义务转移给第三方;约定由代收代付企业支付货款时,实质上债务人应对债权人行使抵销权,供应商不能要求买方再次付款。(依据:《合同法》第83条和第84条)
攻略二:第三方支付是专业的红娘。
目前第三方支付公司也可以提供代收代付服务,试图为“三角恋”解决困局。
比如某业务100元产生的销售收入,企业自己分成60元,经销商分成40元。但客户付款时,往往只需将100元直接打到企业的账户上;然后企业给经销商40元。如下图:
如果引入第三方支付平台解决问题,可以转化为下图所示的模式,规避税务风险;第三方支付平台收取服务费。
但是,目前企业间的收付业务一般比较复杂,除了简单的资金收付,还可能涉及技术检验等监管行为,因此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量身定制收付方案
代收代付企业办理代收代付业务,如果产生代收代付余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不属于非应税收入或免税收入,其余额应并入企业损益计算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