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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泉清缴会计分录

2023-03-16 13:27:54深圳会计培训

202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已经完成。我们都知道,汇泉结算时,在未取得相应凭证之前,可以扣除最终结算前未取得税前扣除凭证的成本费用。最终结算后可以扣除之前的凭证吗?调整项目结算后是否要调整凭证?请看下面:

调整项目结算后是否要调整凭证?

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4号公告)第六条,户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因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等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可暂按账面金额预缴计算季度所得税;但在最终结算时,应补充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也就是说,本年度经营期内未取得的发票,必须在最终结算时取得,否则不允许在当年税前扣除。请多加注意。

但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的规定(2012年第15号公告),关于以前年度扣除支出的税务处理,

根据《学乐佳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经企业专项申报和说明后,允许扣除,但补缴确认期限不超过5年。

企业因上述原因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在追溯确认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扣除。不足抵扣的,可以延期至下一年度或者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弥补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或者盈利企业弥补费用后出现亏损的,应当先调整费用所属年度的亏损,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并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关于未及时取得税前扣除凭证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2018年第28号公告)规定如下:

第十五条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发票等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等外部凭证并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办并换领符合规定的发票等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导致发票或其他外部凭证无法补发或换发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通知企业。

第十六条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开具或交换符合要求的发票及其他外部凭证,且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其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第十七条除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上一年度应当取得发票等外部凭证,且相应费用当年未在税前扣除的,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在下一年度取得符合要求的发票等外部凭证或者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其费用真实性, 并且相应的费用可以追溯到费用发生当年的税前扣除,但追溯期限不得超过五年。

调整项目结算后是否要调整凭证?以上已经结合相关规定进行了介绍,同时对不能及时取得税前扣除凭证的问题进行了延伸。结账时需要注意的问题很多,一定要注意细节,对相关报表和账目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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