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法规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的规定政部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制度。
需要满足的五个条件:
1.从2019年4月纳税期起,连续6个月增量免税额大于零,第6个月增量免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内没有骗取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内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以上;
5.自2019年4月1日起,您未享受领取(退款)后立即退款或退货的政策。
第二,例子
1.大洋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成立于2017年,企业纳税信用等级为B级.2019年3月底,余额为人民币200,000.00元,2019年4-9月增值税申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月销项税、进项税、上期余税100150207051001207090611013090110713010011080815018080110920018011090:
第六个月的增量免税额为:90-20=70万元和50万元,所以满足条件1。满足条件2。如果满足条件3、4、5,远洋公司可以申请增值税退税。
2.计算退税金额。
(1)假设2019年4-9月公司所有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为800万元,同期抵扣的所有税款为:150 120 130 100 180 180=860万元。退款比例为:800/860=93.02。
(2)增量免税额=90-20=70(万元)。
(3)允许返还的增值税额=70*93.02=65.12(万元)。
3.收到退回的增量税免税额后,相应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方:银行存款65.12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65.12万元。
4.退税余额为
90-65.12=24.8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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