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收入标准下预存电话交换积分的核算如何处理?
预存电费可以兑换积分。提前2000元电费可以换一分,一分可以换一元电费。到月底会自动增加积分,兑换给用户。采用新的收入标准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回答:
根据描述,属于充话费的一种促销方式。
案例中提到的积分是预付款积分,与通常的消费积分不同,不能按照新增收入中的“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与客户的附加购买选择权直接销售。
案例中的积分本质上是一个价格折扣(discount),根据新的收入准则属于可变对价,只有满足条件才能享受。
1.充值时的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2000
贷款:合同债务(2000年)
应交税金——待核销税金(200013/)
2.月末积分兑换的会计分录
借方:主营业务收入(1/)
贷款:合同负债(1/)
3.客户当月充值消费的电费分录。
借:合同负债
贷款:主营业务收入
4.根据用电量确认当月销项税额。
借:应交税金——待核销税金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注:充值时开具税务发票的,开具时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对于用电点费用,如果根据税收规定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则可以抵扣销项税。否则,销项税应作为销售额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