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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超市充值卡会计分录

2023-03-17 09:51:36深圳会计培训

请直接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具体需要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和贵单位实际经营情况确定。根据《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20号公告53号)第三条规定,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业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单用途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以下简称“售卡企业”)销售单用途卡,或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取得的预付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人可以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和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单用途卡是指发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的,限于在企业内部、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的特许经营体系内支付商品或服务的预付凭证。发卡企业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单用途卡的企业。售卡企业是指由集团发卡企业或品牌发卡企业指定承担单用途卡销售、充值、挂失、换卡、退卡等业务的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企业。(二)发卡机构发行或销售单用途卡,办理相关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取得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收入,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三)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商品或者服务的销售者应当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4)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货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已收到预付卡结算货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卡方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应当留存备查,作为发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充值取得预付款不缴纳增值税的凭证。第四条规定,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以下简称“多用途卡”)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支付机构销售多用途卡取得的等值人民币资金,或者多用途卡持卡人取得的充值资金,不征收增值税。支付机构可以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和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机构是指取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并获准办理预付卡发行和受理业务的发卡机构,以及获准办理预付卡受理业务的受理机构。多用途卡是指发卡机构以特定载体和形式发行的、可在发卡机构以外购买的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二)支付机构发行或接受多用途卡、办理相关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取得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收入,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三)持卡人使用多用途卡向与支付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的特约商户购买商品或服务,特约商户应当按照现有规定缴纳增值税,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四)特约商户收到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货款时,应向支付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已收到预付卡结算货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机构从特约商户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应当留存备查,作为支付机构销售多用途卡或者接受多用途卡充值取得预付款不缴纳增值税的凭证。第九条规定,增加(十一)6项“无销售额的非应税项目”,用于纳税人销售货物的情况

第十条规定,本公告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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