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抵扣的进项税会计分录
答:对于未按规定扣除的进项税,在会计处理上采取不同的方法:
(1)采购商品时,可以确定不能抵扣进项税。购买固定资产,所购货物直接用于免税项目,或者直接用于非应税项目,或者直接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应当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计入购买货物和接受劳务的成本。
例1:B公司从C公司购买了一台设备,不需要安装。价格100万,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款17万,货款已付。
借方:固定资产117万元。
贷款:银行存款117万元。
(2)不能直接确定购进货物时能否抵扣进项税额的,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金额记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这部分购进货物用于按规定不能抵扣的项目的,应将原计入进项税额并已缴纳的增值税转移给相关承办人承担,并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移)”科目进行转移,无法准确划分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应按照《增值税条例》规定的方法和公式计算。
例2:某民营制造企业购进一批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为10000元,材料价格为120万元。材料已经入库,货款已经支付(假设该企业的材料按实际成本核算)。材料入库后,企业将一半的材料用于项目。根据经济业务,企业可以作如下会计分录:
材料入库
借:原材料12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204,000
贷款:银行存款140.4万元。
(2)工程领用材料
借:在建工程702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进项税)102,000。
原材料60万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根据税法规定,产品和产成品非正常损失所消耗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发生非正常损失时,先计算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商品或应税劳务的购买金额,再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即按照在产品、产成品的实际成本和进项税额的总和,借记“待处理财产性损益3354——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科目,按照在产品、产成品的实际成本,贷记“生产成本3354——基本生产成本”。
例3:企业A在1998年8月因仓库倒塌损坏了一批产品。损失产品账面价值8万元,当期生产成本合计42万元。其中外购材料和低值易耗品价值30万元,外购货物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
那么:损耗产品成本中消耗的外购商品采购金额=8万* (30万/42万)=57144元。
转出进项税=57144*17=9714(元)
相应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待处理财产损失及溢余——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及溢余89714
贷款:成品80000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进项税)9714。
什么是不可抵扣进项税?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用于简易计税的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免征增值税的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公式:“简易夫妻免税”】不得抵扣。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2.购进货物及相关应税服务的非正常损失;
详细介绍了不可抵扣进项税的会计分录,以及什么是不可抵扣进项税。作为一般纳税人,财务会计可能会经常遇到不可抵扣的进项税,所以我们必须学会如何处理,如本文所示。如果不太懂,那就去咨询在线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