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视同销售,是指企业在提供商品或劳务的特定行为发生后,一般不将其作为销售入账,不确认会计收入,而是规定将其视为销售,并要求计算缴纳所得税和增值税的涉税业务。随着新企业会计准则、新企业所得税法、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颁布实施,有人会认为会计和税法在同一销售项目上已经基本趋同,其实不然。现在本文主要举例说明这种差异。
一、视同销售会计处理与税法异同对照表
二、视同销售的会计案例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上述八种情形均视为销售商品:其中,(1)至(3)容易理解,异议不大。(4)- (8)很多企业的会计工作者对这一块的会计处理相当困惑。以下是这五个项目的一些例子。
1 .自产、委托加工或外购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非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在建固定资产。在企业实际运营中,经常会发生企业将自己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事业单位、员工福利等方面的情况。这是一种内部循环关系,不符合销售成立的标志。企业不会将自己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而增加现金流。所以他们在会计上不会做销售处理,而是按成本转账。但由于为自用而生产的产品包含了外购商品或原材料的进项税,增值是通过加工环节形成的,因此,为自用而生产的产品作为销售处理,虽不计入“产品销售收入”科目,但应按销售价格计提销项税。对于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原借记的“应交税金及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冲减贷记的“应交税金及应交增值税(转出的进项税额)”也是基于“企业内部货物转移”,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立法精神,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作为销售额。
【例】企业A将其生产的10件商品用于其车间的改造工程,商品价格为200元/件。
按商品的单位生产成本,160元。会计分录如下:
借:在建工程1940
信用:库存商品16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
2.将自产、委托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和非货币资产进行交换。
根据《新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长期股权投资应按初始投资成本进行核算,分为企业合并和非企业合并两种情况。(1)以自产委托商品进行投资形成“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时,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按照在合并日享有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计量,即转移商品的原账面价值,作为投资的购入商品不视为销售,只能按照成本进行转移。(2)将自产委托商品作为“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或其他方式投资的,以公允价值确认收入,结转相应成本。增值税按照购买时的价格确认的收入计算。在这两种情况下,增值税条例和企业所得税法都将对这类货物的投资视为销售,并据此确认销项税和应纳税所得额。
【例】甲公司10月份将购入一批原材料对外投资,其账面成本为100万元。会计分录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117
贷款:原材料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17
如果上述对外投资不是购买原材料,而是企业A生产的产品,则被投资产品A的成本为100万元,市场价格为I
借方:主营业务成本100。
贷:成品A 100
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根据新会计准则,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作为销售处理,与企业所得税法的处理一致。如果交换没有商业实质,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则不出售,只结转成本。这和税法不一样,需要调整。
【例】A公司用自己的产品A换B公司的产品B,双方将收到的存货作为库存商品入账。A公司交换产品A的账面成本为200万元,公允价值为220万元。B公司交换产品B的账面成本为200万元,公允价值为220万元。甲公司和乙公司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计税价值为公允价值,假设交换具有商业实质。甲公司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原材料产品B 22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37.4
贷款:A产品主营业务收入22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37.4
借方:主营业务成本200。
贷:库存商品200
假设交换没有商业实质。会计分录如下:
借:原材料产品B 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37.4
贷:商品A产品200的库存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37.4
从上面的例子可以看出,企业所得税作为销售业务,一部分也在会计上确认收入业务,会计核算与企业所得税处理一致;有一部分在会计上没有确认为收入,会计和企业所得税有区别,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3.将自产、委托或购买的货物分发给股东或投资者。
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商品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或清偿债务,应作为销售处理。按照《新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应当以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商品应当以购买时的价格购买),计算销项税额,结转相应的成本。在企业所得税法中,也视为销售额,应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例】企业A向股东派发100件自产产品作为股息,该产品单位成本为2000元。单价2200元。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付股利257400
贷款:主营业务收入22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7,400。
借方:主营业务成本20万元。
贷:库存商品200000。
4.将自产、委托或购买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将自产、加工或外购的商品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应视为销售确认收入。另一方面,在会计核算中,对用于职工福利的自产委托商品收入进行公允确认。可见会计和税法是一致的,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对于为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而购买的商品,由于改变了生产经营所需的用途,成为最终消费品。在会计上,在购买时作为进项税处理,在改变用途时以“进项税转出”的形式转入相关成本费用。
【例】企业A将100件外购产品作为个人福利发放给员工,账面成本2000元。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付股利234000。
贷:库存商品200000。
应交税金及应交增值税(转出进项税)3.4万元。
5.将自产、委托或购买的商品无偿送给他人。
根据财政部【(94会31号】的规定,自产自用产品主要包括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事业单位、提供劳务以及礼品、职工福利和奖励的产品。自产自用产品在会计处理上应按成本结转,不作为销售处理。笔者认为“自产自用”的范围经不起理论推敲。将自产产品用于礼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导致产品流出企业,进入消费环节,将其归入自产自用的范畴显然不妥。既然不属于自产自用,就不应该按照自产自用的会计处理方法来处理。按照公允价值确认收入,结转相应成本更为科学。同样,由于产品的所有权已经从企业转移,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在税法上都被视为销售。
【例】企业A向某小学捐赠10台自己生产的电视机。电视机的单位生产成本为1000元,同期销售价格为1 200元。会计处理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12040
信用:库存商品10,000件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2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