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形资产的摊销期限和方法
1.《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六十七条采用直线法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允许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期限不得少于10年。作为投资或受让方的无形资产,有关法规或合同对使用寿命有规定的,可按规定或约定的使用寿命分期摊销。
2.企业应当自无形资产可供使用时起摊销,直至不再确认为无形资产。
3.企业选择的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应当反映与该无形资产相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预计实现方式不能可靠确定的,采用直线法摊销。
4.一般情况下,无形资产的摊销额应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其他业务费用等。).无形资产所包含的经济利益是通过生产的产品或者其他资产实现的,其摊销额应当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
5.企业至少应当在年度终了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和摊销方法进行复核。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和摊销方法与以前估计的不同的,应当变更摊销期限和摊销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