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统计时间:9月14日至10月11日,奖励领取时间:9月15日至12月31日。
2.只有马赫戳充值兑换,不在活动范围内,需要在商城消费。
3.当天的消费数据会在第二天中午从11:00导入到12336000,期间不能领取任何奖励。
4.商场送礼算在送礼人的账上。
5.50001积分最高奖励为2选1,一经选择,不可更改。兑换后可交易的会员积分是一种常见的营销模式,积分可以兑换商品,也可以打折购买。如果积分直接抵扣现金最受客户欢迎,那么对于公司来说,该如何处理账目?
问:我们公司是一般纳税人,有一套积分。顾客每购买一批商品,就可以获得积分。比如A公司购买1万元商品,可以获得1000元积分,可以从货款中扣除。A公司这次采购10000元的商品,我公司给A公司开10000元的发票。下一次A公司购买10000元的商品,最后一笔积分1000元,用来冲抵1000元中的货款。实际付款9000元时,我司开具10000元发票,再开具1000元红字发票。请问我们公司的这种做法正确吗?如果不能,有没有其他更好更合理的办法?具体怎么操作?账目怎么处理?答:会计准则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对积分兑换和积分支付货款有特别规定。企业在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的同时向客户奖励积分的,应当将销售商品取得的货款或应收款项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产生的收入与奖励积分之间进行分配,与奖励积分相关的部分先作为递延收入,在客户兑换积分或未兑换时结转至当期损益。无论是在向客户发放积分阶段,还是在向客户兑换积分阶段,企业都要按照向购买者收取的总价和价外费用提取销项税,但当客户的积分到期时,就不需要提取销项税了。账目怎么处理?1.首次购买万元商品获得的1000元积分为1000元,计入递延收益;销售收入=10000/(1 13)-1000=7849.56元计入主营业务收入,销项税额=10000/(1 13)13=1150.44元。账务处理:借:银行存款1万元:主营业务收入7,849.56递延收入1,000元应交税费33,354元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150.442。第二次购买没有奖金,第二次购买10000元的商品,奖金冲抵1000元。递延收入按含税销售价格扣除1000元,增值税仍按原价处理。然后账务处理如下:借:9000递延收益1000贷:主营业务收入8849.56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1150.44第二次购买仍有奖励积分的,第二次购买价值10000元的商品,积分冲抵1000,递延收益按含税销售价格冲抵1000元。同时支付9000元收取确认900分,增值税仍按原价处理。此时账务处理为:借记:9000递延收益1000(积分冲减1000,冲减递延收益1000);贷:主营业务收入7949.56递延收入900(销售收益分900,递延收入增加900),应交税费3354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