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会计课程 授课老师 会计实操 会计考证 名师解答 会计资讯 关于我们

股东借款投资的会计分录

2023-03-18 09:24:36深圳会计培训

合伙指南|作者:李莉

这是李莉博客和合伙指南的第1083篇文字。

股东大会能否决定要求股东提前出资,能否要求股东向公司出借资金?

在一个公司的管理中,很多矛盾和纠纷看似是利益冲突,但本质上很多是因为缺乏必要的常识。

因为缺乏常识,所以预判,所以操作,留下了一地鸡毛,可以作为纠纷的导火索。

有常识,懂得寻求管理方面的专业协助,虽然无法消除纠纷和争议,但可以大大减少不必要的矛盾,更有效地解决争议。

股东大会是怎么运作的?难道是股东一起开会?是不是一切都可以靠多数票决定?

当然不是。根据公司法,股东会的职权范围是合法的,大部分程序是合法的。

另外,股东和公司的关系,很多人都不清楚。我一直认为股东有义务为公司买单。这也是一团乱麻。

除了出资的义务,股东当然可以承诺为公司提供一些商业上的支持。但是在没有任何其他约定的情况下,股东虽然希望公司好,但是除了出资已经是公司法的责任之外,对公司没有其他商业义务。

今天说的这个案例,就是公司大股东对这个问题认识不清引发的。本公司大股东通过股东大会多数决定和股东大会决议,不仅要求股东提前出资,还要求股东借钱给公司。不同意的股东提起诉讼。

2021年5月25日,A公司召开2021年临时股东会,并作出股东会决议。会议应到股东3名,实到股东3名,代表公司表决权100。该决议指出:

.其中,夏某、黄某2名股东同意该决议,即该决议以公司65%的表决权通过;本议案有一位股东彭反对,即投反对票的股东占表决权的35%;没有股东回避表决,即弃权的股东占0。综上所述,本公司65%有表决权的股东同意以下决议:

一、股东出资额:决议如下:

1.股东夏持股45股,应缴纳出资额1575万元。截至2021年5月24日,股东夏的实际出资额为1289.765万元,股东夏应在2021年5月31日前补缴剩余出资额285.235万元,否则股东夏只能按照实际出资额/三股东实际总出资额的比例享有目标地块的分红权。关于股东夏某的出资额被第三方汇入A公司,导致A公司存在被第三方主张还款的风险,该事项在另一议案中另行解决。

2.股东彭持股35股,应缴纳出资额1225万元。截至2021年5月24日止,彭实际缴纳的出资额为人民币10,000元。股东彭应于2021年5月31日前补齐出资1万元,否则股东彭只能按照三股东实际出资额/实际总出资额的比例享有目标地块的分红权。鉴于彭否认已汇给A公司的1万元为投资款,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归还借款,另作决议。

3.股东黄持有200股,应缴纳出资额700万元。截至2021年5月24日止,股东黄实际缴纳的出资额为人民币700万元,已履行全部出资义务。股东黄为公司支付的人民币作为A公司向股东黄的借款,按月向其支付利息,年利率为12,直至支付日止。

4.各股东出资额的支付方式和分红方式

三。目标地块的融资与开发:A公司的目标地块即将面临开发建设的资金急需。为了解决A公司的资金困难,A公司计划在半数有表决权的股东同意下,通过银行贷款筹集资金。如果融资后仍有资金缺口,A公司将向股东借款(利息按年利率12计算),全体股东应积极履行出资和借款义务,其中投票反对贷款融资的股东应履行借款义务,以保证A公司的发展建设。

本决议作出时,公司章程规定认缴期为2038年9月1日前。换言之,本决议第一条实质上要求股东将认购期提前至2021年5月31日;第三,要求股东有在公司资金短缺时借钱给公司的义务。

股东彭诉至一审法院:1。确认甲公司2021年5月25日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无效;2.一审诉讼费由A公司承担.

法院认为:

1.多数表决要求股东提前出资,这是不合法的,也是无效的。

甲公司于2021年5月25日在2021年临时股东大会上作出的决议共有5项,其中第一项决议主要是确认甲公司投资总额为3500万元,全体股东将按照在工商登记的股权比例履行出资义务,出资期限为2021年5月31日;认缴的注册资本应视为实缴资本。

根据A公司章程规定,A公司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各股东认缴期为2038年9月1日前。因此,上述第一项决议的实质是修改公司章程。根据A公司章程规定,该决议必须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表决时只有代表65个表决权的股东同意上述决议,未达到章程规定的比例。同时,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定期利息。在彭明确反对的情况下,上述决议要求股东提前缴纳出资,也侵害了股东的期限利益。

2.如果股东不同意,以股东大会决议的方式要求股东承担借款义务,是违法无效的。

保证A公司的开发建设”,根据第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彭作为A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700万元为限对A公司承担责任。彭某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借钱给A公司,故该部分决议侵犯了彭某自由处分其民事权利的权利,违反行政法规的规定也应认定无效。

也许有人会问,如果所有股东都同意以上两个决议,那么这个决议有效吗?

有效。因为这相当于所有股东都同意处置自己的权利。

多数票不代表有效。

事实上,在民法领域,只有少数事项可以规定为多数表决有效。在大多数情况下,你不能通过多数表决来干涉他人的权利,更不能为他人设定义务。


希望本篇文章能够对正准备参加

广州会计培训

, 的小伙伴们有所帮助。想要了解更多

惠州会计培训

东莞会计培训

深圳会计培训考试

、 相关知识记得关注学乐佳会计培训官网。最后祝愿小伙伴们考试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