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来承担船舶清洗的费用?
叶辉海关提示
案例号:
(2019)胡民众141号
2011年,B公司M船与案外某公司N船在长江口北槽D43浮标附近水域发生碰撞,导致M船右侧3号货油舱破损,约0吨柴油泄漏入河,构成一般级船舶污染事故。当日11时20分,Y海上搜救中心将搜救任务协调传真给A公司,要求A公司派两艘在附近水域待命的清污船到现场参与应急清污作业。A公司接到指令后,派出“XX5”和“XX6”前往事故现场参与清理作业,并观察和清除油污。11月23日晚,由于“XX5”船第二天要参加其他作业,“XX2”船接管“XX5”船上的工人和物资,接管“XX5”轮进行现场作业。之后,A公司接到清理应急行动结束的通知,于是解除待命,人员、物资、设备下船。事故发生后,某保险公司委托D公司对涉案船舶污染事故中A公司的应急清污费用进行了评估,D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记载各项费用共计599150元。之后,甲公司与乙公司未能就涉案船舶污染事故的应急清理费用达成一致。
2018年5月11日,一审法院委托C公司进行评估,认定相关应急处置费用评估为1215494元."
一审法院判决B公司向A公司支付人民币元及相应利息.
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船舶碰撞产生的清理费用如何承担?
一家公司认为:
事故发生后,A公司在M艇包括清理在内的应急处置作业中产生的应急清理费用1921913元及相应利息由B公司承担.
b公司认为:
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不存在侵权或合同关系,故甲公司无权向乙公司主张赔偿,在涉案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清污作业中,海事局Y签署了《海事行政强制履行决定书》和《海事行政强制执行终止决定书》,委托甲公司进行应急清污作业。A公司应向Y海事局索赔,Y海事局向A公司支付费用后可向B公司索赔.
2.关于涉案船舶污染事故的应急清污费用,A公司现有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的损失,法院委托C公司出具的司法评估报告既不合法也不合理,应以B公司提交的D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中认定的数额为准。
一审法院认为:
虽然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不存在清污合同关系,但甲公司已采取有效的清污防污染措施,防止或减轻了涉案船舶污染事故造成的损害后果,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有权向作为船舶污染事故责任方的乙公司索赔。C公司评估报告的证据效力明显高于D公司评估报告的证据效力,应根据C公司评估报告的结果确定赔偿金额。
二审法院认为:
甲公司有权向乙公司主张应急清污费用,且对比甲公司和乙公司提交的证据,丙公司作为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基于综合证据对与本案相关的应急清污费用数额有更合理的评估。
本文认为:
本案是船舶污染损害责任纠纷,需要说明以下三个问题:
第一,A公司是否有权向B公司索赔紧急清洁费用?
根据《民法典》第1229条和第1233条以及《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条的规定,因环境污染造成损害的人应获得赔偿
本案中,一审法院在征询双方意见并征得同意后,委托C公司对涉案应急清理费用进行评估,评估人员在一审中出庭接受询问。因此,作为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C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是合理的,该报告应当作为确定损失赔偿金额的依据。
第三,A公司主张的损失能否得到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14号)第四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为防止或者减轻船舶油污损害而采取预防措施所发生的费用和因采取预防措施造成进一步损失或者损害所发生的费用”,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污染范围、污染程度、漏油情况、预防措施的合理性、清除油污涉及的人员和投入使用的设备费用等合理确定。“本案中,A公司在所涉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清污作业中发生的合理费用共计123.9万元(包括船舶费、燃油费42.2万元、作业人员费12.24万元、船上设备费12.819万元、材料费26.767万元、耗材费6600元、通讯费12360元、车辆费9000元)。甲公司主张的利息是乙公司延迟付款造成的孳息损失,合理。利息损失自清理结束之日起,即2011年11月25日至B公司实际付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利率计算。
综上,法院判决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人民币元及相应利息,符合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