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的高温季节已经到来,我们都在期待“防暑降温费”的到来。但实际操作中,财务人员对防暑降温费用的税务处理,通常是计入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中。
这个操作正确吗?笔者认为,预防高温中暑的相关费用应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划分和处理。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卫生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发〔2012〕89号)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防暑降温工作。
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并督促、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
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提供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和必要的药品。不要以发放钱物代替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用于冲抵高温津贴。
由此可见,根据上述规定,应当为高温天气下的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一般情况下,有些单位需要采购大型户外伞、遮阳帽、风扇等。还发放一些预防药物如藿香正气药、风油精、任丹、清凉油、十滴水等。还现场提供一些防暑降温饮料。这些费用属于劳动保护范围,可以直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安监总局安监发〔2012〕89号文件第十七条规定,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依法享有岗位津贴。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并计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及时调整。
根据上述规定,高温作业的劳动者享受的高温补贴,应当作为工资收取,在税前扣除。
以上两种情况,费用都是针对高温天气下的操作人员,需要注意的是不包括企业管理员、客服等其他人员。
除上述两种情况外,企业发给其他职工的防暑降温补贴需要按照《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规定》(国税发〔2009〕3号)办理。
根据国税函〔2009〕3号文件规定,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主要有三类:……第二类是对职工医疗、生活、住房、交通等方面的各种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因公出差支付给职工的医疗费、未实行医疗统筹的职工的医疗费、职工直系亲属的医疗补贴、取暖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等。
按照国税函[2009]3号文件的规定,企业发放的这种防暑降温补贴需要从福利费中扣除。
作者:杨中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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