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外购材料用于机器设备等动产项目的,允许抵扣进项税额,进项税额不转出:
借:在建工程。
贷款:原材料/库存商品
(2)外购材料用于房屋、建筑物等在建房地产项目的,不能抵扣进项税,应转出处理:
借:在建工程。
贷款:原材料/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红亭穗-应交增值税(转出进项税)
2.(1)在建动产项目使用的自产产品,如生产经营机器覆盖的设备,在会计核算上按成本结转,税法上不确认销项税。
借:在建工程。
贷款:库存商品/原材料。
(2)办公楼等在建房地产项目使用的自产产品,在会计上按成本结转,税法上确认销项税额(分两年抵扣,第一年60,第二年40)。因为原材料进项税已经全部抵扣,税法要求第一年的进项税40不能抵扣,所以第一年要转出40,会计处理转入“待抵扣进项税”,第二年退回。
借;在建工程
应付税款-要扣除的增值税(按应纳税价值计算的40部分增值税)
贷款:库存商品或产成品(成本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按应纳税价值计算的40部分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