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第5条: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只能在满足以下条件时开始:
(一)资产支出已经发生,包括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支付现金、转移非现金资产或者承担有息债务等形式的支出;
(二)借款费用已经发生。
(三)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需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
上述规定对借款人没有限制,所以公司对股东的借款利息,如果符合会计准则,可以资本化。
但在税收方面,公司向非机构及关联方(包括股东)借款有诸多限制,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利息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如果股东借款在会计上资本化,但不符合税法规定,会计上的资本化利息不能作为计税依据,后续资产税前扣除时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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