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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主要发生在《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案例解析(2019)》中国证监会会计部。
随着电商行业竞争的加剧,客户的积累,用户粘性和活跃度的增强,电商往往会推出各种促销活动。比如发放优惠券,以低于与合作伙伴结算价格的价格出售。那么,电商应该如何确认收入,电商的亏损是应该冲减还是计入销售费用?
一.案件背景
A公司是电商平台。商家(供应商)在平台上销售商品,自己定价,直接发货给买家,并负责售后服务。A公司代他们收款。A公司作为一个人,通过向商家收取平台服务费获得收入,服务费比例为交易额的5%。A公司将收取的款项扣除服务费后支付给平台商家。为了推广平台,A公司向买家提供优惠券。比如买家从300元起购买商品,使用优惠券后可以减少10元,即只需要支付290元给A公司,A公司需要支付全价300元给商家。付款前,A公司会扣除平台服务费15元,最后付给商家285元。
问题:在不考虑相关税费影响的情况下,A公司提供给买家的上述优惠券是用于冲减A公司的收入,还是计入A公司的销售费用?
回复:应该算是A公司的销售费用.
二、案例分析
本案中,A公司作为一个人提供交易平台服务,商家是A公司的客户,考虑到买方并未购买A公司的服务,也不是新收入准则第十九条所说的“从客户处购买本企业产品的第三方”,可以认为买方不是A公司的客户.对于A公司来说,向买家提供满300减10元的优惠券,目的是提高知名度,增加A公司平台的流量,本质上是A公司的一种宣传行为,而不是支付客户的对价。因此,10元应计入销售费用,甲公司的客户商户仍实现收入300元,甲公司从商户处获得的收入为15元。
综上所述,在新的收益准则下,供应商与客户的关系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会计结果,在不断创新的商业环境下,供应商与客户的关系日趋复杂。根据新的收入标准,顾客是指与企业订立合同,向企业购买其日常活动所生产的商品或劳务,并支付对价的一方。在这种情况下,平台的作用就是为商家提供销售渠道,向商家收取佣金。买家购买的是商家的商品而不是平台的服务,所以他们倾向于认为买家不是平台A公司的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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