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公司的投资损失可以税前扣除吗?
我们公司有一个投资100万元的子公司。反映本公司账户100万元的长期股权投资。但该子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因此以0元的价格转让给集团内的关联方。我公司的这笔投资损失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需要做损伤鉴定吗?
《财政部、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规定,企业股权投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扣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不可收回股权投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作为股权投资损失扣除:
(一)被投资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
(二)被投资单位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亏损巨大,且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恢复经营重组的计划;
(三)对被投资单位没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超过10年,被投资单位连续3年经营亏损,资不抵债;
(4)被投资单位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亏损巨大,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
(五)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发生的损失,或者向关联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发生的债权损失,允许扣除,但企业应当作出专项说明,同时出具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九款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的应纳税所得额或者收入额的,税务机关有权以合理方式进行调整。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本细则第五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调整应纳税所得额或收入额:
(一)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相同或者类似经营活动的价格;
(二)按照转售给无关第三方的价格应当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
(三)按成本加合理费用和利润计算;
(4)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股权发生的损失,可以按照《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在税前扣除。但如果交易定价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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