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灾害通常是不可预测的,企业商品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应纳入财产损溢核算待处理。具体的会计分录有哪些?
商品自然灾害损失的会计分录
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是指自然灾害造成的各种财产损失,也称“非常损失”。
包括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的损坏,以及由此产生的停工损失、清理费用等。非常损失一般按照财产物资的账面价值减去残值收入和保险费收入,加上事故发生后的清理费用计算。自然灾害损失只有经过审批才能核销。
意外灾害造成的损失和待鉴定的损失,应先列为“待处理财产的损失和溢余”。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一般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属于支出,借方为增加。
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一般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属于支出,借方为增加。
发生自然灾害时,应首先清点财产和物资,以确定损失和溢损。如果造成损失,应做如下分录:
审批流程前,对账簿进行调整,实现账实相符,分录如下:
借:未决财产的损失和溢出。
贷款:(失物账户)
报请有关部门批准。根据批准的意见,一般作如下分录:
借:营业外支出
贷款:待处理财产的损失和溢余。
借:未决财产的损失和溢余-自然灾害损失
贷款:库存商品
借:营业外支出
贷款:待处理财产的损失和溢余-自然灾害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