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区道路建设进项税如何抵扣?
问:我们公司是模具制造商。最近,我们购买了一些水泥,钢筋,铁护栏等。用于修建内部道路和维修工厂,并全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些货物可以抵扣进项税吗?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例》和本细则第十条第(一)项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服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在建房地产项目。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改变其性质和形状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地上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修的房地产,均为在建房地产项目。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内部道路、厂房、汽车展厅属于不动产,所耗用的材料属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企业内部购买的道路配套设施可以抵扣进项税吗?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例》和本细则第十条第一项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服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在建房地产项目。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改变其性质和形状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地上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修的房地产,均为在建房地产项目。
根据《财政部、关于固定资产进行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规定(财税〔2009〕113号),以建筑物或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是否单独核算,都应视为建筑物或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因为道路属于构筑物,路灯是以道路为载体的配套设施,属于不动产的范畴。因此,企业购买的用于安装路灯的钢杆、灯罩、灯泡等配件虽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但由于用于在建房地产项目,进项税额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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