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出租自有资产并预收租金,在会计上如何处理,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方面如何确定纳税义务时间?
企业预收租金时,应先计入“预收账款”科目(如果没有“预收账款”科目,应计入“应收账款”科目贷方),因为企业提供的租赁服务属于一定期限内的履约义务,在履约期间应按照一定的分摊原则分摊和确认收入。如果企业预收租金,说明企业没有履行相应的履约义务,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
收到预付款后:
借方: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应收账款。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企业在提供租赁服务期间,应当分期(通常按月)确认收入:
借:预收账款
贷款:其他业务收入/租金收入。
同时,结转和租用有形动产或不动产的费用,资产的折旧(或摊销)费是主要费用: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款:累计折旧/累计摊销/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摊销等。
增值税纳税时间的确定
根据《财政部 关于全面推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36号)的规定,纳税人以预收款方式提供租赁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纳税人未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因此,企业应在预收收入时确认销项税(小规模纳税人未缴纳增值税),而不是等到收入在账目中确认。
企业所得税纳税时间
企业所得税确定租金收入纳税义务的时间点,根据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新年租金一次性取得时,可以在租赁期内分期计入相关年度的收入。
实践中,企业预收租金不跨年度的,一般在按照合同约定收到预付款时确认所得税的实现。如果跨年度,分配确认与账务处理一致,那么一般情况下,企业结算货款时,不需要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