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证流动资金满足生产经营需要的基础上,企业为了提高闲置资金的回报率,一般会选择购买银行理财产品。那么企业应该如何处理购买理财产品的账目呢?
企业购买理财产品基本都是以交易为目的,所以一般情况下,购买的理财产品都是通过“交易资产”进行核算的。
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1.从公司提取保证金:
借:——从其他货币资金投资。
贷:银行存款
2.购买理财产品:
借方:交易资产成本——
投资收益(可直接归因于购买理财产品的手续费等增量支出)
贷款:存放其他货币资金33,354用于投资。
3.理财产品价值发生变化(如有)。
借方:交易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贷项:公允价值变动的收益和损失(或相反的分录)
4.赚取利息等投资收益。
借:应收利息
贷款:投资收益
借方:银行存款
贷款:应收利息
5.到期赎回
借方:银行存款
贷款:交易资产成本——
——公允价值变动
投资收益(或借方)
理财产品的税务处理
增值税
商品持有期间的利息,包括保本收入、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属于利息和利息收入,需要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但《财政部 关于明确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的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第140号)明确规定“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在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能够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上述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收入,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因此,企业在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时,要区分保本理财产品和非保本理财产品,保本理财产品获得的计息收益需要缴纳增值税;非保本理财产品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同时,《财政部 关于明确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的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20号)也明确规定,纳税人购买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资产管理产品并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四项所说的商品转让,即企业购买理财产品并持有赎回时,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但企业在持有期内销售转让理财产品的,属于货物转让,需要按照卖价与买价的差额确认销售额,按照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优惠期1征收率)。
企业所得税
企业在持有理财产品期间实际获得的利息及利息所得,需要确认为企业的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持有期间公允价值变动税法并不认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需要进行调整(理财产品价值增加,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需要减少已确认的出借人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借款人公允价值变动损益需要进行税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