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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还垫付房款会计分录

2023-03-21 12:18:33深圳会计培训

案件简介:不退还预付款是否构成不当得利?

2013年,张某与庄某共同购买了某房地产公司的一栋住宅楼。选了楼号后,按照一家房地产公司的要求,没有人要交5万元的购房定金。因张某未带全现金和银行卡,经与庄某协商,由庄某支付购房定金,张某在签订正式买卖合同时为陆某支付同等金额。基于信任,庄用信用卡支付了两套住宅定金。2013年8月,某房地产公司通知庄某签订正式购房合同。庄某要求张某支付预先支付的购房定金但遭到拒绝。庄某只好自己去交房款。后庄提起诉讼,要求张支付预购定金。

合议庭意见:判处张支付购房款。

判决张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庄已交付的购房定金人民币5万元。

声明:构成不当得利

《学乐佳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正当利益,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正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可见,不当得利有四个要件:(1)获取利益;(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三)取得的利益与他人遭受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没有法律依据。

本案中,庄某与张某为朋友关系,基于对张某的信任,代张某支付了购房定金5万元。张与庄之间不存在经济关系,双方不存在债务纠纷。张某无合法依据获取利益,庄某遭受损失,已构成不当得利,应予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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