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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公告板会计分录

2023-03-21 12:54:22深圳会计培训

01输入加减和会计分录的情况

案例:2019年4月,我们一般纳税人咨询公司遇到增值税加计扣除政策。4月份销项税31万,进项税10万,均允许抵扣。

问:4月份增值税抵扣是多少?

应付增值税?

实际缴纳增值税?

如何解释增加的扣除额?

答案:4月份增加的增值税抵扣=10万元* 10=1万元。

应交增值税=31-10=21万元

实际缴纳的增值税=21-1=20万元。

会计分录:

一、应计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增值税转出未交)210,000元。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210000元。

二、应计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缴纳增值税的分录: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210,000元。

贷款:银行存款20万。

其他收入1万元。

02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等业务的会计处理。

正常治疗

1.采购及其他业务允许抵扣进项税的会计处理。

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劳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在建房地产项目时,应当按照应当计入相关成本或者资产的金额,借记在途材料或者原材料、库存商品、生产成本、无形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管理费用等项目。借记“应交增值税(进项税)”科目,按当月未认证抵扣的增值税,借记“应交增值税”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科目。退回时,若原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认证,则根据税务机关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对方会计分录;原增值税专用发票未认证的,应退回发票并作相反会计分录。

2.采购及其他业务不可抵扣进项税的会计处理。

一般纳税人为单纯征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等目的采购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且其进项税额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现行增值税制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借记“应认证的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借记有关成本或资产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及应交增值税(转出进项税)”科目。

3.2019年4月1日前,纳税人的不动产或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准予扣除两年。上述规定未全部抵扣的待抵扣进项税额,从2019年4月纳税期的销项税额中抵扣。根据允许抵扣的金额,借记“应交税金及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及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

4.已验收入库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的货物的会计处理。

一般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已到货、验收入库,但未收到增值税抵扣凭证且未支付货款的,月末应按货物清单或相关合同协议中的价格估算进行核算,无需暂作增值税进项税额核算。下月初,原预计入账金额将用红字核销。取得相关增值税抵扣凭证并经认证后,按应计入相关成本或资产的金额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按应抵扣的增值税金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等科目,按应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

5.买方作为扣缴义务人的会计处理。

根据现行增值税制度,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有应税行为,在中国境内没有营业机构的,以买方为增值税的扣缴义务人。境内纳税人购买劳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时,应按照应计入相关成本或资产的金额,借记生产成本、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管理费用等项目,按照可抵扣的增值税,借记应缴纳的进项税额项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相关成本或资产),按照应支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项目。实际支付代扣代缴的增值税时,根据代扣代缴的增值税,借记“代扣代缴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03实际缴纳增值税时,加计扣除以下几种情况。

1.如果抵扣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则当期可以抵扣和追加的全部抵扣结转到下期抵扣,不做任何账务处理。建议做一个辅助账户;

2.抵扣前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扣额的,当期可抵扣额从抵扣前应纳税额中全额抵扣;

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当期可抵扣金额全额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3.抵扣前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等于当期可抵扣额的,应纳税额减为零当期可抵扣额。当期未全部扣完的可以扣完再扣,结转下期继续扣。

根据应交税金,借记“应交增值税”等科目,根据加计扣除的金额,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另外,未全部抵扣的当期可以抵扣抵扣,不做账务处理。建议做一个辅助账户。

政策基础

1政治部会计司对《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申请《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解读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发布《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10抵扣应纳税额”。现将该规定适用于《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财税〔2016〕22号):

生产、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在取得资产或者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增值税相关业务的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扣金额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2《政治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7.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简称加计扣除政策)。

(一)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简称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50%以上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执行。

对于2019年3月31日前成立的纳税人,如果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的销售额(如果经营期不足12个月,销售额按实际经营

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抵减政策的当期同时计提。

(2)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扣除。按照现行规定,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和抵扣;已计提抵扣的进项税额按规定转出的,应在转出当期相应减少抵扣。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计提和抵扣=本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本期可抵扣追加抵销=上期期末追加抵销余额;当前附加偏移-当前减少附加偏移

(三)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应纳税额(以下简称扣除前应纳税额)后,加计扣除下列情形:

1.如果抵扣前应纳税额等于零,则本期可抵扣和可追加的全部抵扣结转下期抵扣;

2.抵扣前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扣额的,当期可抵扣额从抵扣前应纳税额中全额抵扣;

3.抵扣前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等于当期可抵扣额的,应纳税额减为零当期可抵扣额。当期未全部扣完的可以扣完再扣,结转下期继续扣。

(4)纳税人出口货物和劳务,从事跨境应税活动,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相应的进项税额不予加计扣除。

纳税人从事货物和劳务出口,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分割的进项税额,不得预提和抵扣,应按以下公式计算:

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不能分割的进项税额合计当期出口的货物和劳务销售额及跨境应税活动当期销售额合计。

(五)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其计提、扣除、减少、余额等变动情况。对骗取加计扣除政策或虚增扣除金额的,按照《学乐佳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六)加计扣除政策到期后,纳税人不再加计扣除,加计扣除余额停止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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