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印发企业和地质勘察单位探矿权采矿权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税字[1999]40号)的有关规定,地质勘查企业作为探矿权人取得的地质成果,应增设“地质成果”会计科目。然而,在《企业会计制度》的所有科目中,并没有明确的与“地质成果”相对应的会计科目。
笔者认为,地勘企业对探矿权的会计处理不同于传统的资源开发企业。探矿权是地勘企业生产的重要产品,地勘企业是探矿权的生产者和所有者,而传统的资源开发企业只是矿权产品的使用者。因此,会计处理应与用户(传统的资源开发企业)将矿权归类为无形资产或递延资产有本质区别。地勘企业生产或拥有的探矿权,应与《准则》房地产企业为进行房地产开发而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和开发企业开发的土地使用权属于同一类型,应按以下标准纳入清查科目。
1。一致原则
在会计处理上,探矿权价值逐渐从在产品(普查、初步勘查靶区)和半成品(潜在价值大的矿区)转变为存货子科目中的成品和成品(经济价值明确的矿区)。在地勘单位的勘查生产过程中,地勘单位可以根据各阶段的评估价值,通过自采、固定价格投资、转让等方式实现收益。企业选择自采方式的,可以继续申请采矿权。在会计处理上,可以将存货各阶段投资按批准或采矿许可证发放时间归集为无形资产,在合理的会计年度内逐年摊销。
2。配比原则
作为一项存货-探矿权,生产过程实际上是地质勘查中逐步收取勘查成本的过程,在任何生产阶段都可以实现收入与成本的匹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要求,探矿权作为无形资产处理的,前期投资计入当期费用。在投资期的每个会计年度将会造成较大损失;但转让探矿权后的财年会产生巨额利润。如果将探矿权作为长期待摊费用,与无形资产相比,在费用项目的受益期内分期平均摊销,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当期损益的波动。但取得探矿权的前提是取得勘查许可证,勘查许可证的有效期最长为3年。探矿权人需要延长勘查工作时间的,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满30日前到登记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每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有效期内是否延续两年取决于当年的探矿效果,无法明确确定探矿权摊销期限,真实反映成本费用。简而言之,将探矿权作为无形资产处理,处置长期待摊费用,无法实现收益与成本的匹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