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回购交易以公允价值达成的,在满足确认已售出商品收入的条件时,以销售价格确认已售出商品的收入,并将回购的商品作为外购商品处理。
第二,售后回购销售商品本质上是一种融资交易。销售商品一般不应确认收入。收到的钱应确认为负债。如果回购价格高于原售价,其差额应确认为回购期间的利息费用。
会计处理应如下:(假设存货成本为800万元)
销售商品的会计处理
借方:银行存款1170万。
贷款:库存商品调用800万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万(1400 * 0.17)。
其他应付款200万。
假设售后回购期内回购价格与原销售价格的差额按直线法按月计提,则每月利息费用应为:(1400-1000)/5=80万元。
一月份利息费用的会计处理。
借:财务费用改为枣和战斗机源80万。
借款:其他应付款80万元。
其他月份应计利息费用的会计处理同上。
回购商品时的会计处理
借:800万商品库存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238万(1400 * 0.17)。
其他应付款600万(200 5 * 80)
借款:银行存款163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