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取得的拆迁补偿收入,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所得税;清理被拆除资产,清理损失计入企业营业外支出,冲减企业应纳税所得额;重置的固定资产按实际价值入账,计提固定资产折旧,逐年计入企业成本,作为所得税的抵扣。
这样就把收入、成本、税收的关系处理清楚了,也避免了负资产的情况。
(2)对于利用余额冲减重置固定资产原值,修改为不直接冲减重置固定资产原值,而是分三步处理。第一步,拆迁补偿收入入账,记为拆迁补偿“其他应付款”,不立即全额确认收入;第二步,企业拆除的固定资产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拆除固定资产的净损失转入“其他应付款”搬迁补偿的借方,冲减搬迁补偿收入;
第三步,企业置换固定资产按原值入账,每年计提多少折旧,已计入“其他应付款”搬迁补偿费的贷方余额确认为补贴收入,直至全额结转补贴收入。
这样每年计提折旧时,增加了企业的成本,增加了企业所得税的抵扣。同时,待处理账户的搬迁补偿收入确认为补贴收入,增加了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对整体税收收入没有影响。在保证置换资产账面价值按实际价值定价的同时,也保证了搬迁补偿收入在固定资产置换前从所得税中扣除,更好地体现了税收政策的合理性和公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