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纠纷是纠纷案件中比例较高的一类案件。工人意识不强,农民工往往不签面对面的合同。一旦扣除工资或劳务费,往往处于被动地位。此外,大多数劳动者在权益受损时往往会寻求帮助,导致举证不均,甚至有败诉的风险。
许团队根据处理劳动合同纠纷的经验,从实际出发,就如何处理劳动合同纠纷提出几点建议,供大家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和生效的一方,应当对合同成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变更、终止或者解除合同关系的一方,应当对引起合同关系变更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履行义务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在劳动合同纠纷中,一般来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需要原告提供劳动;劳务费也需要原告举证。
对于如何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许团队根据处理劳动合同纠纷的实践经验,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组织证据:
劳动关系鉴定:
一是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支付花名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供《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件;
三是用人单位的《登记表》和劳动者填写的《登记表》记录;第四是考勤记录;
第五是其他工人的证词。
其中,用人单位对第一、三、四项相关文件承担举证责任。
至于服务费的数额,根据《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服务费的数额“当事人有责任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根据规定,主张劳务费的一方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劳务费争议按合同双方实际完成的劳务费确定。人工费和人工费的确定,具体到不同案件,双方有结算的,以结算后形成的结算结果或债务凭证为准;双方未结清的,由劳务提供方承担举证责任,如提供对方签字或认可的劳务记录、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或以对方认可的劳务量或劳务费为准。
许鲍彤,上海金坤事务所高级合伙人,(IBA)主任,亚洲非诉讼纠纷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国仲裁员,泰国仲裁中心(THAC)仲裁员。许团队专注于公司、商事、股权、合同诉讼和仲裁纠纷解决,具有十余年的法院审判实践和规则研究经验。本文不能视为对具体案件的建议或意见,仅作为作者团队处理类似案件时法院的裁决规则。如果遇到问题,可以联系许寻求更有针对性的建议和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