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售是指受货主委托的一种销售行为。协商销售费用时,协商付款将在产品回售后支付给客户的经营活动。
一、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以支付佣金方式委托销售商品的,在收到委托销售清单时确认收入。”代销商品支付的手续费计入“销售费用”科目,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1.当发送货物时,
借:寄售货物
贷款:库存商品
2.接收委托单,确认收入。
借方:应收账款
贷款: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结转销货成本
借方:主营业务成本
贷款:寄售货物
4.计算并确认手续费。
借方:销售费用
贷:应收账款
5.货款结算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第二,增值税
代销业务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原则上应按《学乐佳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法〔1993〕38号文的规定执行):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以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为准。但在实际操作中,情况相对复杂。有些寄售业务在收到寄售单之前就已经收款,有些寄售业务因为各种原因没有清算,导致拿到寄售单的时间很长。因此,去年11月,为了解决这些问题,特别是在《财政部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税[]165号中,进一步明确了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1)纳税人代销商品,在收到代销清单前已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2)超过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和货款的,视同销售实现,一律征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在代销商品发出180天的当天。
三。企业所得税
《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2008〕875号)规定:“以支付佣金方式委托销售商品的,在收到委托销售清单时确认收入。”
可以看出,对于佣金支付方式委托销售收入的确认时间,会计制度、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基本一致。商品交付时,由于委托代销商品所有权的风险和报酬尚未转移给受托方,委托方在商品交付给受托方时不确认收入或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收到委托代销清单时,无论款项是否收到,均确认收入的实现。唯一不同的是,在增值税方面,为保证国家税收收入的及时入库,增加了收到货款当天和首次开具发票当天或发出代销商品180天当天确认收入的规定。
注意:
一是代销商品支付的手续费计入销售费用账户,不能冲减收入。
第二,企业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限额税前扣除是‘不包括交易双方及其职工、代表等’。
在厂家与经销商签订的代销合同中,经销商不属于‘中介服务机构’,经销商按照实际销售的商品与厂家结算。制造商和经销商之间的关系是“交易双方”,这不受5的限制。制造商发生的实际寄售费用应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