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规定(财税〔2016〕23号),
(3)破产资产的处置。
1.破产企业收回应收票据、应收债权和应收投资时,按收回的款项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应收债权或应收投资的账面价值贷记相关资产科目,并按差额借记或贷记“资产处置净损益”科目。
2.破产企业出售各类投资,应按收到的款项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相关投资的账面价值贷记相关资产科目,按差额借记或贷记“资产”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