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业务收入是指各类企业在主营业务以外的其他日常活动中取得的收入。一般情况下,其他经营活动的收入并不大,占收入的比重较小,主要包括材料和包装材料的销售、无形资产使用许可、固定资产出租、包装材料出租、运输、废旧物资出售等。其他业务收入是企业从事除主营业务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具有发生频率低、各项业务金额小、占收入比重低等特点。其他业务收入的实现原则与主营业务收入的实现原则相同。1)具体账务处理如下:1。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时收到的价款(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借33,360银行存款(应收账款抵减),贷33,360其他业务收入——应交税金(销项税额);2.结转其他业务成本;借入其他业务费用:借出原材料:2.其他业务收入的会计差错。一些企业在月末或年末,往往会将应记入下月或下年的收入计入本期,以完成利润目标,掩盖亏损。(2)推迟进场时间。有些企业长期不记录已实现的收入(尤其是现金收入),一方面会造成当月利润虚高;另一方面,容易造成个人挪用、贪污或“小金库”的形成。2.其他业务收入金额不正确,漏报、多报、瞒报其他业务收入。(1)多列或虚列固定资产出租、包装出租等业务收入,以达到虚增利润的目的。(2)少收或不收其他业务收入(特别是一些不常发生的现金套现业务),以达到隐瞒利润、私设“小金库”或个人贪污挪用的目的。3.所列其他业务收入范围不符合要求。各企业在列示其他业务收入时,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但有的企业为了少缴税,将产品(商品)销售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4.其他业务收入的会计处理不规范,包括以下四种情况:(1)其他业务收入实现后,“费用”等科目。(2)其他业务收入实现后,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直接核销的“其他业务支出”和“管理费用”不记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3)其他业务收入实现后,只记录“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没有相应的结转成本和支出,违反了配比原则。(4)将产品或商品销售收入或营业外收入、投资收入误列为其他业务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