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是关于通信电子设备和移动电话折旧年限的会计处理。文中详细介绍了财税人员工作学习过程中,通信电子设备和手机折旧年限的相关财税知识,或许可以解决通信电子设备和手机折旧年限的财税学习和工作问题。
通信电子设备和手机的折旧年限是多少?
通信设备折旧年限为3年。
《学乐佳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和电子设备的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
根据税法规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为:建筑物为20年;机器设备10年;设备的运输期限为5年。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十大误区
误区1。固定资产的标准变成5000元。
虽然财税[2014]75号文件规定“各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按年计算折旧”。从等级和文件来看,并没有改变《企业会计准则》企业所得税相关的固定资产“使用时间”或“使用年限”的标准,也就是说,固定资产的定义仍然是按照以下规定:《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使用年限超过一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规定“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
实践中,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20号、29号公告)规定,企业按照税法规定实行加速折旧的,按照加速折旧法计算的折旧额可以在税前全额扣除。也就是说,企业在会计处理上是否采用加速折旧法,并不影响加速折旧的税收优惠政策。当企业享受加速折旧的税收优惠政策时,不需要在会计上采用与税收上相同的折旧方法。
例:某企业6月购入电脑一台,固定资产入账价值4800元(不含其他税费)。7月份,企业开始按照折旧年限3年,残值率5计提折旧。企业按规定享受了加速折旧政策,将计算机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具体计算过程见附表。
误区二:买二手设备不能享受“新购”的加速折旧政策。
财税〔2014〕75号文件规定的“新购置”中的“新”字,只是与原购置的固定资产不同。新购置的固定资产是指1月1日以后购置并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设备采购时间以设备发票开具时间为准;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置设备的,以设备到货时间为准;企业自建固定资产的购建时间点原则上以在建工程决算时间点为准。具体来说,它包括以下范围:
(1)外购固定资产包括企业购买的全新固定资产和20年后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二)自建固定资产;
(三)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和债务重组取得的固定资产;
(4)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
需要注意的是,“新购”固定资产不应包括剩余固定资产和改建固定资产。
误区三。房屋、建筑物等固定资产不能享受加速折旧政策。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中“固定资产”的范围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定义一致,即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运输工具和其他设备、ap
企业已享受研发专用仪器设备加速折旧政策的。d活动,享受R & amp费用加扣,应根据研发相关文件,加扣已核算的折旧、费用及其他金额。d费用加扣除。因此,对于进行研发的企业来说。d活动,是指按公告规定加速核算的折旧和费用,符合扣除条件的,仍可扣除,享受双重优惠。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和《财政部、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税[2013]70号的规定,企业在研发中分摊的仪器设备折旧和费用;d、生产经营不在研发范围内;费用加扣除费用。即生物制药制造、专用设备制造、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及其他交通运输设备制造、计算机、通信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仪器仪表制造、信息传输、信息技术服务等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享受研发共享的新购仪器设备加速折旧优惠;d和1月1日以后生产经营,同时由于共用仪器设备的折旧不属于R & amp费用加扣除,他们不能享受研发。d费用加。
误区五: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同时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
《财政部、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税〔2009〕69号)第二条规定,《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所称不能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变更的税收优惠,仅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性优惠政策和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减税的税收优惠。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费用符合财税〔2014〕75号文件和20号公告64号文件规定,同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规定的,可以同时享受加速折旧优惠政策和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误区六:享受加速折旧可以享受附加扣除。
许多政策解释明确指出,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研发;d费用加抵扣可以同时享受,优惠力度相当大。其实有两种情况是不能享受奖金抵扣的。
第一,加速折旧在税收上,但在会计上没有。无论是新政策还是《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20号公告、29号公告),都允许企业在税务上加速固定资产折旧,而不是在会计上加速折旧,有利于企业在折旧前期高会计利润、低应纳税所得额。但64号公告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企业已享受上述专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优惠政策的;d活动,在享受R & ampd费用,已核算的折旧和费用应按照《关于印发〈企业研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和《财政部、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税[2013]70号的规定加计扣除。”政策明确,企业只能加减“已核算的折旧和费用金额”。如果企业在会计上正常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在税务上加速折旧,那么只能在会计上加减正常折旧额,而不能在税务上加减加速折旧额。
二是小型微利企业的共享设备。64号公告第二条规定:“六个行业小型微利企业为研发、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可参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需要注意的是,新购置的仪器设备由研发中心共享;d、生产经营在六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以加速折旧。然而,因为“由R & ampd、生产经营“不符合条件”
第一,“小微企业”不同于“小型微利企业”。前者是按照工信部等部委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发[2011]300号)来划分的,后者是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2条的标准来判断的,要注意区分。
二是将六大行业小型微利企业与其他小型微利企业区分开来。前者“仪器设备由研发中心共享;d和生产经营"可以加速折旧,而后者"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d活动”可以加速折旧。显然六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更优惠,其他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不到。
误区八。总收益是会计收益的总和。
64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六大行业企业是指主营业务为上述行业,其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50(不含)以上的企业。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有些企业认为总收益就是会计上的总收益,其实不然。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九项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财产、股息、红利和其他股权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其中有些收入在会计上不计入收入,如“股息、红利等股权投资收入”(核算投资收益或减少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利息收入”(核算财务费用贷方)。所以范围远大于企业的会计收益,分母(总收入)越大,占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分子)的比重就越小,所以企业更要重视。
例如,某生物制药制造企业新购置20项固定资产并投入使用。当年取得产品销售收入1000万元,其他收入200万元,政府补助200万元,股息红利100万元,股权转让收入600万元(股权转让费用500万元)。
企业20度收益比=1000(1000 200 200 100 600)100=(万元)误区九。在税收上没有区别,因此不报告a 105081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
如果企业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不一致,需要进行税务调整;如果它们一致,则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因此,有些企业认为会计和税务都是加速固定资产折旧,不需要在新的申报表中填写a 105081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事实并非如此。无论如何处理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都必须填写A105081。有些企业认为填什么不用纳税调整。根据填列说明:“会计处理和税法规定采用加速折旧法的,合计栏下的“正常折旧额”按税法规定的该类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和直线法估算,税法规定的“加速折旧额”的差额用加速折旧优惠额填列。”因此,即使固定资产在会计和税务上加速折旧,也应填写A105081,并估算正常折旧和加速折旧的差额。
误解10。加速折旧必须对企业有利。
很多企业认为加速折旧是税收优惠政策,所以必须使用。其实不是的。应该是具体的。
加速折旧虽然是税收优惠,但只是暂时的差额,只能延缓纳税,不能减少纳税。前期税前扣除的折旧金额多,缴税少;后期税前扣除的折旧额少了,缴税多了,但缴税总额不变。所以企业在使用加速折旧时要综合考虑。比如企业处于“三免三减”免税期。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这就是关于《通讯电子设备手机的折旧年限是多少》的所有会计知识。各位会计朋友在学习“通信电子设备和手机折旧年限是多少”时,如果有相关财税问题,可以在评论区留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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