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运是一种服务。劳动以活劳动的形式为他人提供某种特殊的使用价值。这种劳动不是以实物的形式,而是以活劳动的形式提供一些服务。这种服务可以满足人们的精神需求,也可以满足人们的物质生产需求。
货运服务业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运费是否含税需要合同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商定。其次,如果取得运费发票,需要根据发票类型进行确认。如果是增值税发票,发票上分别填写免税金额和纳税金额。如果发票上没有分别标注免税金额和税额,则默认税额合计。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增值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是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手续费、补贴、资金、代收费用、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资金、预付款、包装费、包装费、预备费、质量费、运输和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但不包括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预付运输费用: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买方;2.纳税人将发票转让给买方。所有其他费用,无论在会计制度中如何核算,都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因此,预付运费是预付款项的一种,属于价外费用的范畴。只有符合“承运部门货运发票开具给买方,纳税人将发票转交给买方”两个条件的代垫运费,才不计入商品销售的“价外费用”。
1.因此,如果预付运费的会计分录为已付增值税附加费用则为:
借:应收账款-某公司、
贷款: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2.如果待摊费用不是价外费用,会计分录如下:
借方:其他应收款-预付运费-XX单位,
贷款:银行存款。
收到付款后:
借:银行存款等。
贷:其他应收款-预付运费-XX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