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以字[1999]40号发布了《关于企业和地勘单位探矿权采矿权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文件将采矿权确认为无形资产,要求企业(包括地勘单位确处理其形成、价值摊销和采矿权转让。
一、设立会计账户
根据财会字[1999]40号文件规定,企业取得探矿权的,其向国家支付的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相关费用先计入“勘探开发成本”;勘查后形成地质成果时,转入“地质成果”;不能形成地质成果的,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借记“管理费用”。但矿业权作为无形资产处理,相关会计处理主要涉及三个账户:
1.无形资产:企业应在“无形资产”科目下增设“矿业权”明细科目,核算企业通过支付矿业权价款取得并由国家出资的矿业权。支付矿业权价款时,借记本明细科目,价值摊销或转让时,贷记本明细科目;其借方余额反映采矿权的摊余价值。
2.管理费:企业在管理费科目下增设采矿使用费明细科目。企业按规定支付使用费时,借记明细科目,月末转入当期损益。
3.其他应付款(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其他应付款”):企业应在本科目下增设“应付矿业权价款”和“应付采矿使用费”明细科目。反映应付金额时,贷记明细科目,实际支付时,借记明细科目,贷方余额为未付金额。好梦织,好梦织。
二、矿业权形成的会计处理
企业通过支付矿业权价款取得的由国家出资的矿业权,应当按照规定作为无形资产。
【例1】M公司按规定向国家缴纳600万元,取得某矿区采矿权。按如下方式进行会计分录:
借:无形资产——采矿权600000。
贷款:其他应付款33,354,应付采矿权款6,000,000。
实际付款:
借:其他应付款33,354,应付采矿权款6,000,000。
贷款:银行存款6000000。
三、采矿权价值摊销的会计处理
企业应根据采矿权的受益期平均摊销“采矿权”。
【例2】例1中,M公司将上述采矿权按受益期10年分期摊销。月摊销额5万元,会计分录如下;
借方:管理费50000。
贷:无形资产——采矿权50000。
四、矿业权转让的会计处理
企业取得采矿权后,可以依法转让。转让时,矿业权价款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的,应先缴纳矿业权价款,否则不能转让。
【例3】根据例1的数据,假设M公司在转让前仍欠采矿权价款300万元;受让方为550万元,摊销后的采矿权价值为120万元。会计分录应如下:
1.支付采矿权价款(按规定转让50的资本)。
借:其他应付款:——应付矿业权价款:3000000本文于织梦。
贷款:实收资本——
国家投入资金150万。
银行存款1500000
2.获得转让收入
借方:银行550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550万元。
3.结转采矿权成本
借:其他业务支出480万元。
贷:无形资产——采矿权4800000。
4.采矿权转让应缴纳的营业税(税率5)
借方:其他业务支出27.5万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275000。
如果是地勘单位,则不使用“其他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而是根据需要使用“——种营业收入和——种营业成本”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