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为了促进商品的销售,吸引经销商反复进货,厂家一般会制定一定的返利政策。返利是指厂家按照一定的考核标准(如累计采购数量、累计采购金额等),以现金或实物的形式给予经销商的一种奖励。那么企业收到厂家返利冲抵货款怎么办?
企业(采购方)收到回扣的会计处理
购买商品时: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贷款: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在采购的商品尚未对外销售的情况下,返利冲减采购价款,同时冲减采购入库成本(库存商品);如果购入的商品已销往国外,则冲减销售成本(主营业务成本);同时将相应的税额转出。
即:
借:应付账款
贷款:存货或主营业务的商品成本。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进项税额)
进项税转出金额=当期取得的退回资金(1外购商品适用税率)外购商品对应税率,即返利既包括退回商品的价款,也包括相应支付的进项税。
为返利制造商提供会计处理
厂商对外销售时,按实际销售收入入账,结转成本:
借方:应收账款
贷款: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方:主营业务成本
贷款:库存商品
当给予买方企业回扣以抵消付款时:
借方: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应收账款
在实践中,有些企业将给予采购企业的销售回扣作为“销售费用”处理。这样,生产企业需要取得相关凭证(发票)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即需要采购方提供发票,但根据税法规定,采购方不得为向供应商收取的各类收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买方在一定时期内购买了一定数量的货物,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卖方可以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
即厂家已开具销售商品发票的,应开具返利部分的红字发票,并将抵扣联和发票交给购买方企业进行抵扣和核算,复印件作为凭证留存。
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厂家给予的销售返利可以理解为销售价格上的折扣,因此直接冲减销售收入更为合适,收到返利的企业直接冲减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