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烟叶直接销售的会计分录
原料结转:半成品3354烟丝;贷:原材料余额
转手工贷:半成品3354烟丝;贷款:主营业务成本——人工成本。
结转制造费用:半成品3354烟丝;贷:制造成本。
由于委托方交付的货物不同,核算科目也不同:材料交付的,应按“委托加工材料”科目核算;发出自制半成品的,应在“自制半成品”科目下增设“委托外加工自制半成品”明细科目;如果是在产品,应在“生产成本”科目下增设“委托加工产品”明细科目。因此,缴纳的消费税也根据不同情况记入上述对应科目。
委托方从委托方提货时,借记“委托加工材料”(或“自制半成品——委托外加工”、“生产成本——委托加工产品”)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收货人应单独设置“委托加工材料”参考账户和相关材料明细账,核算其收发货余额。根据加工费收入、应交增值税、应交消费税,借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产品销售收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
委托加工烟丝适用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委托加工的烟丝,按照受托方同类烟丝的销售价格征税。没有同类烟丝销售价格的,按照应税价值构成计算纳税。成分计税值=(材料成本和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委托处理烟叶直销的会计分录,处理该分录的书写方法,以及委托某些顾问进行的溺水消费税的计算和账务处理,是一个难点和重点。有问题请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