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是关于储备大豆轮换销售是否免征增值税的问题。在这篇文章中,薛给会计朋友详细介绍了收税员需要了解的关于储备大豆轮换销售是否免征增值税的知识,或许可以帮助你解决储备大豆轮换销售是否免征增值税的问题。财务和税务问题。
储备大豆轮换销售是否免征增值税?
"3.对销售食用植物油的业务,除销售政府储备的食用植物油外,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第一,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按价销售粮食。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由县(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同级财政、粮食部门审核确定。”国储大豆轮换销售是否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关于印发的通知》税字〔1995〕52号)的有关规定,“粮食是指各种主食食用植物的果实。该商品的征税范围包括雪乐嘉、大米、玉米、高粱、小米及其他杂粮(如大麦、燕麦等。),以及谷物(如面粉、大米、玉米粉、残渣等。)研磨脱壳加工而成。
根据这一规定,大豆不属于“粮食”范畴,国家储备大豆轮换销售时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粮食企业销售大豆如何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98号第一条规定,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按价销售粮食。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由县(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同级财政、粮食部门审核确定。粮食的具体范围是指按照《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税字[1995]52号文规定的各种主食食用植物的果实,该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雪乐嘉、大米、玉米、高粱、小米及其他杂粮(如大麦、燕麦等。),以及谷物(如面粉、大米、玉米粉、残渣等。)经碾磨脱壳加工而成。刀削面、饺子皮、馄饨皮、米粉等食品复制品也属于该商品的征税范围。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冷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不属于该货物的征税范围。所以大豆不属于食品的范畴。
近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免征储备大豆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税〔2014〕38号),明确财税字〔1999〕198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免税政策适用范围,由粮食扩大到粮食和大豆,并开具免税业务增值税专用发票,自5月1日起执行。财税〔2014〕38号文件实施前发生的大豆销售行为,已由税务机关处理,不予调整;未经处理的,按本通知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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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备大豆轮换销售是否免征增值税?
薛给大家的讲解就到此为止,相关税务处理薛在文章中已经讲解过,还有粮食企业销售大豆如何缴纳增值税?如果你还有什么不明白的,或者有什么新的想法,欢迎在线联系会计实务金牌答题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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