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采购一批衣服作为工作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会计分录应按下列科目核算:
1.生产工人的工作服应计入:制造费用-劳保用品费用;
2.管理人员的工作服应计入:管理费用-劳保用品费用;
3.销售人员的工作服应计入:销售费用-用品保护费;
4.福利性质的工作服应计入:管理费用-福利费。
销售费用是指销售商品、材料和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管理费用是指企业行政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第七条《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按照国务院主管税务机关的规定确定的企业印制。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
第十五条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税务登记证、经办人身份证明和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样式印制的发票专用章印模,办理领购发票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业务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和方式,并在5个工作日内开具发票领购簿。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的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检查。
第二十二条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顺序、栏目开具,一律一次性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的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出借、转让或者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二)收受、开具、存放、携带、邮寄或者运输擅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的;
(三)发票的使用情况;
(四)扩大发票的使用范围;
(5)用其他凭证代替发票。
税务机关应为发票的真实性提供便捷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