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或商品捐赠视同销售,会计分录为借入营业外支出和借出存货,应纳税。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可抵扣的公益性救灾捐赠支出分为三类:3限抵扣(非企业)、10限抵扣和全额抵扣。由于是由不同的法律法规陆续规定的,对于扣除限额的计算没有统一的规定,使得纳税人在实际操作中遇到困难。
非公益性、救济性捐赠以及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在业务发生时计入营业外支出。
对于捐赠支出超过会计利润12%以上部分的账务处理,有两种观点。一种是同上是企业应尽的义务,发生时借记'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年末征收企业所得税时进行纳税调整。第二,发生时借记“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没有法定盈余公积的,借记“资本公积-捐赠支出”,没有法定盈余公积和资本公积的,借记“实收资本”。理由是:的捐赠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属于逾期债务,其支出不能影响企业正常经营成果。更准确的说,不影响企业的盈亏。这种情况下,只能用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