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售商品的会计分录
甲:某工业工厂委托乙公司代销服装100件,不含税价格500元/件,成本200元/件。月底收到B公司的寄售单,显示本月已售出80件服装。工厂根据发货清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托运费是每件50元。5天后,工厂收到了扣除寄售费后的全部款项。这个工厂应该做什么会计处理?
寄售方式有两种:买断和收取佣金。
1)采取买断的方式代销商品,委托人可以自行制定售价,售价与买断价的差价就是委托人的利润。
2)收取佣金寄售商品,寄售人只能以寄售协议中确定的寄售价格出售寄售商品。
该厂的会计分录是:
(1)发出寄售货物时:
借:寄售商品20000。
信用:库存20000。
(2)收到委托单后:
借:应收账款:——b公司代销:46800。
贷款:主营业务收入4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800
同时结转产品成本:
借方:主营业务成本16000元。
贷款:代销商品16000。
(3)收到代理商开具的佣金发票后:
借方:销售费用4000元。
贷:应收账款:——b公司代销:4000元。
(4)收到委托付款时:
借方:银行存款42800
贷:应收账款:——b公司代销:42800。
乙公司的会计分录如下:
(1)收到寄售货物时:
借:50000货物寄售。
贷款:寄售商品5万元。
(2)实际销售商品时:
借方:银行存款46800
贷:应付账款4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800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6800。
贷:应付账款6800
借方:寄售商品40000元。
贷款:寄售商品4万。
(3)支付货款和结算佣金时:
借方:应付账款46800
贷款: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4000。
银行存款42800
没有签订代销协议,如何处理代销产品的税务?
建立寄售关系必须签订寄售协议。没有签订代销协议的,应按照正常销售行为进行涉税处理,包括代销产品的退货。此外,在代销关系的前提下,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或者代销的,视为销售货物。因此,无论是企业将货物委托他人代销,还是企业将他人委托代销的货物进行销售,都视为销售,应缴纳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五项规定,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在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如未收到寄售清单和款项,则为寄售货物发出180天的日期。
因此,如果企业没有收到寄售清单或货款,则应在寄售货物发出180天后的当天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并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而不论收货人是否销售货物。发货人退回寄售货物的,根据情况作退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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