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租赁准则下转租的会计处理?今天就带大家来学习一下吧。
根据新的租赁准则,转租人应首先判断转租是经营租赁还是融资租赁。
第一,处理分包商的原则
(1)转租人应视为经营租赁。
这个过程比较简单,租赁期内分期确认租赁收入,不改变原租赁的相关会计核算。
(2)转租人应被视为融资租赁。
1.终止确认与原租赁相关并转移给转租承租人使用权的资产,确认转租的投资净额;
2.将资产使用权与转租下的净投资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损益;
3.将原租赁的租赁负债保留在资产负债表中,它代表应付给原出租人的租赁付款。转租期间,中间出租人应当确认转租的租金收入和原租赁的利息支出。
二、转租人形成融资租赁的具体会计处理
1.转租人租赁的资产
按照租赁标准进行正常处理,确认资产的使用权:
借:使用资产的权利
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
贷: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金额
2.转租期限
(1)转租开始日期
借:融资租赁应收:——租赁收款金额。
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
贷款:资产使用权
——融资租赁应收款未实现融资收益。
资产处置损益(可贷)
(2)转租融资收入确认时,
借方:银行存款
贷:融资租赁应收:33,354租赁收款金额。
借方:——应收融资租赁款未实现融资收益。
贷款:其他业务收入
3.租赁负债的后续计量仍应正常确认。
借: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金额
贷款:银行存款
借:财务费用/在建工程等科目。
贷:租赁债务——未确认融资费用。
第三,政策基础
1.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18年12月修订)
2.《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应用指南(2019)
四、其他注意事项
1.如果原租赁是短期租赁,且转出租人根据租赁准则第三十二条简化了原租赁,则转出租人应将转租赁归类为经营租赁。
2.转租的呈现
同一基础资产的原始租赁和转租所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的风险敞口不同于应收租赁款净额或租赁负债所产生的风险敞口。因此,企业不能以净额为基础列示转租。除非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工具列报》(2017)》第二十八条关于资产负债抵销的规定,否则转租人不得将同一租赁资产的原租赁和转租产生的资产负债,以及与同一租赁资产的原租赁和转租相关的租赁收入和租赁费用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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