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租金收入纳税时如何进行会计分录?
1。预收租金的收入确认
2008年,企业A确认租金收入200万元,同时确认相应的营业税义务。
根据财政部和《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服务,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商誉时,预付性质的价款(包括预付款、预付货款、预付费用、预付定金等。下同)按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准。因此,2008年,企业A的会计和营业税同时确认了租金收入。会计分录为(单位:万元,下同):
借方:应收账款B企业100
贷:其他业务收入、租金收入100
借方:营业税及附加5
贷:应交税费,营业税5
(2)2009年一次性预收5年租金,金额500万元。甲企业在会计确认租金收入100万元的同时,对收取的全部租金确认了营业税纳税义务。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到营业收入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凭据的当天。因此,除了2008年确认的100万元营业税义务外,A企业还应确认2009年的400万元营业税义务。
借方:银行存款500。
贷:其他业务收入、租金收入100
预收账款,预收租金300
应收账款b企业100
借方:营业税及附加20
贷:应交税费,营业税20
2010年至2012年,A公司每年确认租金收入100万元,三年共计300万元。
借方:预付款,预付租金100。
贷:其他业务收入、租金收入100
2。签订合同当天支付租金
2008年,企业A确认租金收入100万元,同时确认相应的营业税义务。
借方:银行存款500。
贷:其他业务收入、租金收入100
预付款,预付租金400
借方:营业税及附加5
贷:应交税费,营业税5
(2)2009年,企业A确认租金收入100万元。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除已确认为营业税纳税义务的100万元外,甲企业应就已收取的400万元租金确认2009年的营业税纳税义务。
借方:预付款,预付租金100。
贷:其他业务收入、租金收入100
借方:营业税及附加20
贷:应交税费,营业税20
2010年至2012年,A公司每年确认租金收入100万元,三年共计300万元。
借方:预付款,预付租金100。
贷:其他业务收入、租金收入100。
3。租赁期满支付租金。
2008年,企业A确认租金收入100万元,同时根据财税文件的规定确认了相应的营业税义务。
借方:应收账款B企业100
贷:其他业务收入、租金收入100
借方:营业税及附加5
贷:应交税费,营业税5
2009年至2011年,A企业每年确认租金收入100万元。由于合同约定租期届满支付租金,因此“租期届满支付租金”的付款时间协议条款是《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索赔款项的证据。此时,企业A既没有收到营业款,也没有取得申领营业款的凭证。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甲企业2009年至2011年未确认营业税纳税义务。
借方:应收账款B企业100
贷:其他业务收入、租金收入100。
(3)2012年收到租金后,A企业在确认100万元租金收入的同时,应对已收取的500万元租金确认营业税纳税义务,不包括已确认营业税纳税义务的400万元租金。
借方:银行存款500。
贷:应收账款乙企业400
其他业务收入租金收入100
借方:业务
以上是薛对“企业租金所得税缴纳如何进行会计分录”问题的回答。希望对你有帮助。想了解更多会计实务和税务实务,可以关注薛,进入会计实务交流群,免费答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