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处理要点
1.估计的记录金额是否应包括增值税进项税?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有关规定税[2016]22号):
“已验收入库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的货物的会计处理。
一般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已到货、验收入库,但未收到增值税抵扣凭证且未支付货款的,月末应按货物清单或相关合同协议中的价格估算进行核算,无需暂作增值税进项税额核算。下月初,原预计入账金额将用红字核销。取得相关增值税抵扣凭证并经认证后,其金额应计入相关成本或资产。quot;
上述条款中明确说明,预计入账金额不包括进项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未取得发票,预计入账成本能否税前扣除?
根据《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相关规定(2018年第28号公告):
“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费用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费用以发票(包括税务机关按规定开具的发票)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增值税发票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作为合法有效的税前扣除凭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未取得发票的,预计进项成本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
3.预缴企业所得税时,预计进项成本能否税前扣除?
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相关规定(2011年第34号公告):
“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不能及时取得。企业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以暂按账面金额计算。”
因此,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凭相关支付凭证在税前扣除预计进入成本。同时可以避免后期多缴税。
四、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取得预计成本,该成本应在哪一年度税前扣除?
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相关规定(2012年15号令):
“对于企业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当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经企业进行专项申报和说明后,允许对该项目的年度计算扣除进行补缴,但补缴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在追溯确认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中扣除。不足抵扣的,可以延期到下一年度或者申请退税。
5.房地产行业在成本核算中是否也应用估算法?
根据《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国税发[2009]31号):
“第二十八条企业计税成本核算的一般程序是: (一)将当期实际支出按照其性质、经济用途、地点和时区进行整理归类,分为应计入成本对象的成本和应在当期税前扣除的期间费用。同时,相关的预提费用和待摊费用应按规定进行计量和确认。(2)将成本对象中包含的实际费用、预提费用、待摊费用和其他费用合理划分为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和共同成本,并按规定合理归集和分配到已完工成本对象、在建成本对象和在建成本对象。”
上述条款中提到的“预提费用”也是一种临时会计。这种方式虽然对房地产企业有利,但如果对预提费用的限制性条件和要求不到位,不符合税务文件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就会给房地产企业带来巨大的税务风险。